問:我是美國公民,2010年與我先生結婚。我們有兩個孩子。我先生1990年代初來到美國,沒有經過檢查,中間申請過勞工移民並持回美紙。他於1998年回國看望年邁的父母,一個月左右後回來。2011我為我先生遞交移民申請。在綠卡問話的時候,移民官讓我先生遞交豁免申請,我先生補交了豁免申請,但最後綠卡申請還是被拒絕。之後我們上訴也都被駁回。請問:我先生還有別的辦法在美國調整身分嗎?
答:我們估計移民官讓你先生補交的是申請豁免的I-601表格。移民法規定,在美國逾期居留超過六個月或一年,一旦離境,就受三年或十年不許入境的禁令限制。在過去,因你先生在美國有逾期居留超過一年的紀錄,所以他雖然事先被移民局批准了回美紙,但一旦離開,就被認為受十年不許入境禁令的限制。要想在十年之內入境,必須申請豁免。豁免的表格是I-601。豁免的標準是如申請人不能入境,將對其有綠卡或公民身分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極端的困難。估計移民官認為困難不夠而拒絕了你先生的I-601豁免申請。I-601一旦被拒,綠卡自然也無法被批准。對I-601的決定不服,可上訴到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簡稱AAO)。
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簡稱BIA)於2012年8月作出了一個重要的判例。根據這個判例,持事先批准的回美紙 (Advance Parole)短暫離開美國,並不構成法律上的離境(departure), 因此申請人不受3年或10年不許入境的禁令限制,進而也不需要申請豁免。2012年10月,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也遵循移民上訴委員會的判例,做出了同樣的裁決。
根據你們的情況,你先生可以重新遞交綠卡申請,並在律師函中解釋根據最新的判例,不需要申請豁免。雖然如此,移民官在審核綠卡申請的時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材料必須很完整、紮實,才能取得移民官的同情。(鄭毅律師主答)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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