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OPT工卡申請期限有關信息

來源:張雪梅律師 時間:02/12/2013 瀏覽: 3059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e, 簡稱AILA)最近公佈了一條消息,提醒持F-1簽證的外國學生及時在學業結束時遞交實習(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或OPT)申請,以免因為未能按時遞交OPT申請導致該申請被拒而失掉寶貴的實習機會。在這里我將先對OPT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然後介紹美國移民律師協會關於及時遞交OPT申請的消息的主要內容。

根據美國移民法,在美國持F-1學習的外國學生可以通過不同的實習途徑在學習期間或學業結束後從事工作,取得和學業有關的工作經驗和一定收入。OPT就是一種實習的途徑。持F-1簽證讀書的外國學生可以在以下情況申請OPT實習:學業結束前的OPT申請包括在學校假期的實習和非假期的實習(學校開學期間的實習時間每週不得超過20小時),學業結束後的OPT申請,包括學士、碩士和博士期間除論文外已完成所有要求課程(all course requirements)或學業結束後(after completion of the course of study)的OPT實習。持F-1的外國學生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學業中的OPT或學業結束後的OPT,但不能兩種OPT同時申請。學業結束後OPT通常不超過12個月(持STEM(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和Mechanics)學位的學生可以在12個月的OPT基礎上再延期17個月的OPT。OPT申請必須在學業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內通過指定的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Designated Student Officer或DSO)提出,如果轉學OPT將自動終止,在OPT期間沒有工作(unemployment)的總天數不能超過90天(STEM學生在29個月的OPT期間沒有工作的總天數不能超過120天。OPT允許的某些工作包括全時或不低於每週20小時的半時帶薪工作,不帶薪或志願工作(unpaid or volunteer work),為不同的僱主同時工作,通過中介或諮詢公司的工作等。

在申請OPT時需要注意有不同的期限。根據移民法要求,學業結束後的OPT申請必須不早於學業結束前90天(90 days prior to program end-date)或不晚於學業結束後60天(no later than 60 days after program end-date)。另外該學生必須在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通過SEVIS系統中輸入同意OPT申請意見(DSO enters the recommendation of OPT)之後3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I-765申請。除此之外,I-765表格的說明還要求在OPT申請時同時遞交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過去30天內簽署的I-20。

直到不久前移民局在收到OPT申請時如果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SEVIS系統中輸入同意OPT申請意見的時間已經超過30天,移民局常常會向申請人發出補件請求,要求申請人提供一份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新近簽字的I-20,申請人可以補交一份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從SEVIS系統中重新打印並簽字的I-20而不需要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SEVIS系統中再輸入一份新的OPT同意。然而,移民局最近的立場是上述實踐不符合移民法要求的在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SEVIS系統中輸入同意OPT申請意見後3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I-765申請的要求,因此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SEVIS系統中輸入同意OPT申請意見30天後向移民局遞交的I-765申請現在受到拒絕。另外移民局官員在近期召開的有關會議上也確認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SEVIS系統中輸入同意OPT申請意見30天後向移民局遞交I-765申請將被拒絕。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下的OPT申請被拒,遞交OPT申請的外國學生應當確保該申請在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在SEVIS系統中輸入同意OPT申請意見後3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I-765申請。如果遞交I-765申請和相關的I-20時已經超過30天,那麼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在SEVIS系統中撤消原來的OPT同意並且輸入新的同意。僅僅遞交一份新的I-20雖然在過去曾經不是問題,在今天已經不夠了。

資料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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