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3年美國個人稅報稅的大幕拉開,我接到的關於美國個人稅申報和諮詢的電話越來越多。很多需要申報美國個人稅的人士,在進行諮詢的時候直接問我:“如何能盡可能的少繳稅或者不繳稅?”對於這個問題,我確實是很難回答,因為我不能違反美國稅法,而向詢問者來交流一些不合適的做法。按美國稅法的要求納稅,是每個美國稅務居民的義務,不能通過不合理的方式來逃避稅款,這是非常錯誤的行為。
從美國稅法的角度來看,合法避稅和逃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逃稅是違反美國稅法的行為,這是受到美國法律的嚴厲制裁的。然而,合法避稅是按照美國稅法的要求,通過仔細研讀條文,發現最適合自身的情況而採取的避免繳稅過多的情況,這是正確的行為,是不違法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故此,需要申報美國個人稅的人士,應當盡可能研讀美國稅法的條文和信息,能夠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對自身最有利的情況,在稅務申報過程中爭取到自身最大的利益。
舉個一個例子,大家就可以看到,合法避稅和逃稅的概念。一個納稅人從2011年的三月一日到2012年的12月1日在其他國家居住和工作,在2011年的時候,他掙了70000美元。可能有的懂一些美國稅法的讀者知道,美國有一個”330天規則“,就是一個納稅人如果在美國以外的地方一年中居住了330天,並在外國有僱傭或者自僱收入(Earned Income ),就會有高達92900美元的免稅額(2011年)/95100美元的免稅額(2012年)。然而大家會發現,該納稅人在2012年是滿足這個要求的,因為從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1日他都在海外工作。但是2011年年度他似乎不符合要求,因為他3月1日才離開美國在海外工作和居住。那麼他的70000美元就不能免稅了。然而,如果仔細研讀“330天規則”,納稅人會發現,這330天可以是任何一個12個月的區間,也就是說2011年3月1日到2012年的2月28日就構成了這樣的一個區間。他完全可以利用這個原則來獲得海外收入的免稅,而免稅額度是他在2011年年度時間按比例再進行計算。即從3月到12月總共10個月,那麼免稅額度就是92900*10/12=77417。那麼實際上2011年,這個納稅人的70000美元的海外僱傭收入是可以不納稅的。所以,這可以給納稅人降低很多稅款,而這非常符合美國稅法要求的,充分體現了能夠按照美國稅法的條文和要求來合理避稅。而那種有海外收入隱瞞不報的情況,則輸入惡意逃稅,如果被發現和證實,是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的。
故此,合法避稅和逃稅本身是非常不同的概念。在美國個人稅申報的過程中,納稅人務必要弄清這兩個概念,盡可能多研究美國的稅法和條文,這樣能夠在最有利於自身的情況下進行報稅,達到避稅合理合法的目的。
資料來源:楊曄的北美財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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