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臺灣當過軍人的李先生(化名)喜歡打靶射擊,有一次與朋友一起到打靶場練習,在回家時路經阿罕布拉山谷大道,當交通燈轉綠時,李先生發現前面的車子仍然停著不走,他本來是善意地按了下喇叭提醒一下前面的駕駛人士。但沒想到按了喇叭之後,前面車的年輕人卻跟他沒完沒了。該名亞裔男子染著一頭金髮、帶著耳環,還有紋身,疑似幫派分子,對他破口大?,並且對李先生不斷地豎起中指。李先生?了避免衝突,只好繞道走,沒想到對方卻仍不放棄,對他咬著不放,一路駕車跟著他。李先生覺得忍無可忍,如果這樣子被跟蹤回家,知道了他家地址,不知道對方會做出什?事來,心裡很不放心。所以他趕快停下車,從後車廂里拿出他在靶場練習的手槍來,當後面的車子追上時,他拿起手槍向對方的車飛了兩下,疑似幫派小子的司機發現李先生手裡有槍,該名男子就知趣地趕快駕車跑掉了。
沒想到,李先生剛到家不到半個小時,警察就上門了,說有人打電話報案說他展示武器威脅他人,所以李先生就被警察帶走,並被指控非法展示武器,面臨一年的牢刑。
分析:
加州刑法417節規定,任何民眾不能向沖著他人帶著威脅性地非法展示自己的手槍或武器。其實,該法規并不在乎展示者是否有真正傷害對方的意圖,主要是看對方看到展示者的槍或武器時是否感覺到害怕,如果會害怕或自己感覺到性命受到威脅,展示者的示械行為就構成了刑事罪。
我們所處理過的的華人非法展示武器案件大都涉及到以下這些很情況: 例如,他人在高速公路搶道,你將車上的手槍展示出來;你與他人爭吵,一氣之下拿起菜刀想嚇走對方;他人欠你錢不還,你帶上幾個朋友到他家裡討債,其中一人身上帶著槍,故意展示腰間的槍等。
在持槍壯膽或向他人展示槍械時,有時手槍并沒有上膛,或展示的只不過是玩具槍,這些都不重要,而對方看上去感覺是不是真正的槍而感覺到害怕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在展示刀械過程中不慎傷到人了,持刀人可以被指控用致命武器襲擊的重罪而被判一年以上的牢刑。如果沒有人受傷,便是輕罪的指控,如果罪名成立,將被判至少三十天、至多一年的牢刑,也會失去持槍的權利,並且會有不良的犯罪記錄而影響自己的工作及移民身份。
通常,被告辯護的理由是自己沒有展示武器,是對方故意編造故事,或受害人認錯人,展示武器者并非自己;或者是自己受到生命威脅,展示武器是正當的自衛,是作為保護自己之用。
教訓:
在美國,做任何事都不能意氣用事,往往一氣之下會做很多錯誤的決定。非法展示武器這類案子,不是說自己有沒有意圖去傷害別人,而是對方是否感到威脅。就算你展示的是玩具槍,只要別人受到威脅,這就是觸犯法律的。因此,當遇到事情時,我們要保持冷靜、理智是非常重要的,一時沖動,或圖一時的出氣,往往會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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