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移民法Section 213A,申請在美或海外直系親屬及其家人來美,或以職業移民申請轉換身分,呈遞人或受益人須填寫經濟擔保書 (I-864, Affidavit of Support Under Section 213A of the Act),目的是要求擔保人,確保新移民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公共負擔,等於是擔保人與美國政府簽定的合約,若擔保人日後違約,政府則有權起訴擔保人,追究其法律責任。 作經濟擔保可以很簡單,也可能相當複雜,完全視乎擔保人的經濟實力與所擔保的總人數。由於每一個案的條件與經濟狀況都不一樣,沒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做法。一般來說,美國申請人須為主要擔保人。
如果主擔保人的經濟情況不佳,達不到最低貧窮綫125%的收入要求,可請親友幫忙做副擔保人;每一申請案,最多可有兩位副擔保,可分别擔保受益人家庭人口;每一副擔保人均須與主擔保人一樣,填寫I-864表格並提供所需證明文件,相關要求在I-864表格指南(Instructions)中已有具體說明。
計算擔保人數很簡單:一是擔保人家庭人口,二是曾經擔保過的人數,三是現在要擔保的受益人家庭人口。例如:美國申請人一家3口,曾擔保過1人,現要擔保受益人一家5口,則其所需擔保人數總共為9人。
計算擔保額也不複雜,政府每年都公佈年度貧窮線(Poverty Guidelines);擔保額的基準線即是貧窮線的125%。再以上例說明:根據2011年的貧窮線,9人應為$41,450,其所需的擔保額即為$51,812.5。
最易引起混淆的部分,是有關副擔保的問題。仍以上例作具體解釋:美國申請人收入只有2萬多美元,才是擔保所需收入的一半,必須找副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主擔保(即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不再被列入考慮範圍,而副擔保人的收入必須達到標準。
假如副擔保人是單身,未擔保過其他人,其收入達4人貧窮線的125%,便可擔保上述受益人一家5口中的3人;此時仍需第二位副擔保人,擔保受益人家庭的另2人,若此人有兩口之家,未曾擔保過其他人,只要其收入達到4人貧窮線的125%即可。
其實,有些華人達不到擔保親屬的收入標準,並不是真的生活貧困,而是因為報稅不足,如隱瞞或少報現金收入,形成收入低卻有樓宇、不動產等怪現象。雖然移民法不執行稅務法,但若發現落差太大,也會對擔保人家庭經濟來源產生懷疑,因此擔保人必須誠實無偽,不得作假或虛報。
I-864用於轉換身分申請,一般由NBC (National Benefit Center) 預先審核;如果是海外移民簽證,必須呈送NVC (National Visa Center)處理;移民局則有權在面談時提出質疑,或要求補充文件,重新審核對證。
資料來源:角聲號角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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