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者在宣誓當天,會因哪些疏忽而延誤宣誓過程呢?
忘帶宣誓通知書、忘帶或遺失綠卡、免考 英文的入籍者,沒有隨同翻譯、等候宣誓期 間發生事故(例如:交通意外需要出庭;涉 及刑事案件;婚姻狀況改變;道德性犯罪等)、患急病或 在外地趕不回來宣誓。
◎解決方法
處理以上問題,每地區移民局方式可能不同,最好到本 區移民局進一步諮詢。以下所列為一般性說明,謹作參考。 ‧ 忘帶入籍通知書,比較容易解決,入籍者當場補填一 份N-445 表格即可。
‧ 忘帶綠卡的入籍者,可以參加典禮、進行宣誓,但入 籍儀式結束後,需要馬上把綠卡帶回繳交,否則不能在當 天領取入籍證書。
‧ 若綠卡遺失,且時間已久,面試考官會要求申請入 籍者,當面寫宣誓書(Sworn Statement) 並簽字,然後把 副本交給入籍者,在宣誓當天呈遞移民官以玆證實。如果 綠卡於面試後遺失,入籍者必須出示「警察報告(Police Report)」,並當場填寫宣誓書才可獲准參加典禮。
‧ 沒有隨同翻譯的入籍者,即便符合英語免考條件,但 聽不懂也看不明白「宣誓辭(Oath of Allegiance)」, 原則上不能入籍。基於政策要求,每位公民宣誓時必須舉 起右手,朗讀效忠美國的誓辭,沒有翻譯在場就無法做到 這一項的入籍者,只好改期宣誓。
‧ 宣誓前發生事故,則一切有關刑事、道德性犯罪、 法庭訴訟、交通意外及違規等問題,入籍者須在當天提交 法庭、警察局及執法部門出具的文件;等候審訊、出庭、 判案、調查、守行為期間,入籍者將不得參加宣誓,直到 涉案完全解決為止;若符合3 年入籍條件(與美國公民結 婚),一旦面試前後分居或離婚,入籍者不可宣誓入籍, 而且個案將重開,已獲批准的N-400 也將被否決。
‧ 患急病或在外地趕不回來宣誓,務必儘快寫信向本 區移民局解釋,並請求延後宣誓。錯過兩次宣誓日期,等 於自動棄權,個案關閉。因此如果改換地址,也一定要馬 上通知移民局,以免耽誤入籍機會。
資料來源:角聲號角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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