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8歲K-4子女無法以公民子女身分獲綠卡

來源:  時間:03/18/2013 瀏覽: 2128

李亞倫律師主答 溫麗菁助理整理

K-4子女問:我於4年前以K-4簽證類別進入美國。當時我18歲時,我的母親和繼父結婚。繼父為我們申請來到美國,母親為K-3 簽證,我是K-4簽證。後來他申請我的母親,母親現有綠卡。他還試著為申請我,但我已被拒絕了幾次。我現在該怎麼做呢?
 
答: 你的困難是,你沒有資格成為你的繼父的「子女」,因為移民法對「子女」的定義是,在婚姻關係建立時,繼子女必須小於18歲才為子女。移民上訴委員會(BIA)2012年在一個阿克拉姆案件中判定,雖然K-3非移民簽證者的女兒在她母親結婚時年滿18歲,對女兒簽發一份K-4非移民簽證是正確的,而這位K-4簽證持有人是無法調整身分的,因為她沒有符合成為她母親配偶的繼女資格。
 
因為你非法居留,你最終可能從任何一個新的全面移民改革方案受益。如果你日後與美國公民結婚,你可以因歐巴馬政府通過的I-601A臨時豁免程序而獲得福利,即在美國遞交I-601A的申請,並在美國等候裁決,通過後安全地透過領事館作業來處理你的移民簽證。這份豁免可以免除你因為在美非法居留一年以上而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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