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太太數年前借開老闆車並發生事故,已經理賠,近日又收到老闆來信要求簽署證明未經老闆允許擅自用車。律師戴禺表示,一旦簽字,對事故受害者理賠將全由趙太太負責。
在馬里蘭餐館做工的趙太太曾於數年前擅自使用餐廳老闆的車子學開車,但途中不慎發生車禍且造成人員受傷,當時趙太太已賠償2萬餘元給受害者將事情解決。近日趙太太又收到該老闆委託新澤西州律師樓發來的信函並要求趙太太簽字,信中要求趙太太承認在事故發生時是未經車主允許擅自開車,並導致事故發生。
趙先生表示,餐廳員工用餐廳車學駕駛是常見的事情,他擔心妻子簽字後會被控告,「會不會告我老婆偷車?我老婆自上次理賠後現在什麼都沒有了」。
戴禺表示,趙太太若簽了律師信會有被告的可能,趙太太只是當時用車未經老闆同意,老闆並未丟車所以不會構成盜車罪。此情況有可能是老闆的保險公司不願負責賠償,因為當初事故受害者有權控告車主,若趙太太承認未經車主允許擅自開車,就會變成趙太太負責一切賠償;反之,若當時老闆同意了趙太太的用車要求,趙太太和老闆便應一同理賠。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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