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走俏 謹防觸法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3/21/2013 瀏覽: 5739

行車紀錄器(Event Data Recorder)素有「汽車黑匣子」之稱,透過高清鏡頭攝影、錄音將車輛行駛途中的影像和聲音完全記錄,不僅可拍下自駕遊時的沿途美景,更多用它將車禍發生過程記錄,或交通糾紛時提供證據。行車紀錄器在台灣、大陸使用已非常廣泛,如今在重視個人隱私的美國市場也日漸走俏。律師認為,行車紀錄器保障個人權益功不可沒,但民眾也應小心使用、謹防觸法。

 喜愛自駕遊的亞凱迪亞市陳先生日前就購買行車紀錄器幫助攝錄途中風景,「能將跋山涉水的過程完全拍下來並且轉到電腦中存儲,日後和朋友一起回味,相當有成就感」。

 賽普特行車紀錄器老闆Cathy周表示,行車紀錄器如今被廣泛應用平時生活、記錄精彩瞬間,像日前隕石掉落在俄羅斯過程就被一位車上裝有行車紀錄器的市民捕捉,最後以16萬美元賣給媒體。

 她透露,行車紀錄器在美國發展已有兩年多,但起初由於畫像素較低,用於平時遊玩錄像效果並不好,如今技術突破才讓其被用於捕捉精彩瞬間。例如公司如今生產的行車紀錄器,便採用高透析光學鍍膜鏡頭和濺鍍科技,清晰度可以達到1080P、鏡頭寬度也可以達到140度即使晚間拍攝畫質也相當清晰。紀錄器不僅攜帶8GB的SD卡,允許最長錄像250分鐘,民眾若不保存圖像,紀錄器將洗掉舊文件,繼續錄製新內容。同時,機器上還有小型HDMI 輸出裝備,可以直接連接投影儀和電腦播放記錄文件。「另外,紀錄器也攜帶電池,有時民眾忘記帶攝像機可用紀錄器替代,最長也可以錄像50分鐘,自己曾經就拿它拍攝外出遊玩景色」。

 行車紀錄器曾幫助許多車禍理清頭緒,避免纏訟糾紛。2001年,加拿大魁北克市一輛闖紅燈的汽車撞上了路口的另一輛車,造成車上司機當場死亡,由於本案沒有目擊證人,最後法院便根據車上的紀錄器資料,以危險駕駛將肇事司機定罪。

2005年,澳洲新南威爾士州,一個十來歲的年輕女士因危險駕駛致使他人死亡被定罪,該女子的行車紀錄器資料顯示,汽車行駛速度並未超出許可範圍,最終得到翻案。

2010年12月24日,台灣新北市新店區發生惡意阻擋救護車救援導致病患死亡的事件,由行車紀錄器記錄下的資料也被上傳到YouTube並引來激烈討論。

 律師鄧洪透露,日前就有一位客人發生追尾糾紛,對方要求索賠,而根據紀錄器顯示,車禍起因是對方倒車所致,客人最終贏得官司,還得到應有賠償。

Cathy周表示,發生事故時,紀錄器會迅速將行車速度、外部情況存檔並且自行鎖定,民眾無需擔心記錄器會因持續錄製而將文件清洗。

 鄧洪表示,行車紀錄器在美國普遍應用於警車和公共交通巴士上,近幾年才廣為民用。根據加州駕駛法令26708 條(California Vehicle Code Section 26708),若在車內錄音、錄像時必須提醒乘客,而且攝錄時間不得超過30秒。但法案並沒有對紀錄器攝像頭朝外攝錄有特別要求。因此民眾使用紀錄器最好向外放置攝像頭、關閉錄音功能。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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