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去年在海外所有的金融帳戶若加起來最高點超過1萬美元,6月30日是海外帳戶申報截止日。會計師指出,海外帳戶即使不在納稅人名下,只要納稅人是該帳戶代理人(Power-of-Attorney),或擁有可查看該帳戶的密碼,能在網上查看帳戶,將被國稅局視為擁有等同於帳戶所有人的簽名權利,視同納稅人海外帳戶,一樣要申報。
根據1970年代生效的「外國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FBAR),美國公民、稅法上的納稅人、或依照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合夥人及有限責任公司,只要前一年在海外擁有的金融帳戶,全部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就有必要在6月30日前使用TDF90-22.1表格向財政部申報。
會計師李新忠指出,隨著網路發達,在網上從事金融銀行事務流行,國稅局查帳員手冊顯示,如果查帳員發現納稅人有查看海外帳戶的密碼,並有證據顯示納稅人常上海外帳戶網址,該海外帳戶將視為等同於納稅人帳戶。
李新忠說,實務上確有不少納稅人透過海外親友開設海外人頭帳戶,納稅人一樣可在美國上網操縱該帳戶。國稅局顯然注意到這個可能性,而以現行法律允許國稅局可在沒有法院搜索狀下,要求查看納稅人超過180天以上的電子郵件,納稅人若有意隱瞞「真相」,會愈來愈困難。
「申報不代表繳稅」,李新忠說,若有這類情形最好誠實申報,只要在TDF90-22.1表上據實填寫海外帳戶資料,包括帳戶所有人姓名、地址及稅號等。但若不申報被查帳員認定是納稅人海外帳戶,且納稅人無法提出證據駁斥,將面臨故意不申報的一年10萬美元或帳戶最高總值50%,並取兩者金額較高者做罰款。若能證明並非故意不申報海外帳戶,罰款是1萬美元。
會計師楊平說,不管是海內或海外帳戶,國稅局對帳戶所有人不是美國納稅人,但美國納稅人卻是帳戶代理人,愈來愈「敏感」。尤其是若代理人常動用帳戶資金,國稅局通常認定該帳戶就是美國納稅人的帳戶。建議避免做任何金融帳戶代理人,以免有理說不清。
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說,納稅人在海外的金融帳戶若是與兄弟姊妹等家人聯名開設,只要符合FBAR金額規定,一樣要申報為海外帳戶。納稅人在海外繼承的金融帳戶,即使該帳戶的錢爾後寄來美國,但在這之前只要金額最高點超過1萬美元,一樣要申報為海外帳戶。
李新忠補充說,納稅人若被派到海外分公司,負責分公司商業帳戶的簽名權利,只要金額達規定,一樣要申報為海外帳戶。但有例外,如就海外帳戶並無個人財務利益的上市公司海外主管,就不須申報為海外帳戶。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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