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屋租人 賠錢還拆屋

時間:05/14/2013 瀏覽: 10340


華人精打細算,有些屋主為增加房子的經濟效益,不惜在沒有營建許可下加建房間出租。但若房東與房客出現糾紛告到法院,房東極可能被判賠,將過去所收房租全數或大部分「吐還」房客。

在聖蓋博定居多年的張先生,為增加收入,前面獨立屋自住,後面自成一格的違章建房去年租給一名華人上班族,每月收1000元房租。張先生出租時未明說後屋無營建許可,但在與房客閒聊時透露當初為省錢,未向市府申請營建許可,找的包商也沒有執照。

由於該名房客常有朋友來訪,酒後喧嘩影響安寧,張先生在房客十個月租約期滿後請對方搬家。沒想到不久後收到阿罕布拉小額法庭通知,原來該名房客以所住是「危樓」,一狀告到小額法庭要求張先生返還房租1萬元,結果法官判他返還該房客8500元。

將位於後院與主屋分開,單獨成立的車庫上面加建成擁有廚浴套房的翁先生,七年前將套房租給帶著小孩的單親媽媽,並逐年將房租提高至每月900元。「她小孩長大後活潑好動,很吵,所以我向她表示想終止租約。」

沒想到房客很著急,跑到洛市住屋部門反映,才發現翁先生出租屋受洛市「房租管制」(rental control)。但他從未登記過,所收租金被視為非法,且加建屋沒營建許可,面臨拆屋處分,且須賠償房客的搬遷費。

翁先生說,房客搬遷費是依房客住多久及收入等洛市法律規定,差不多1萬5000元左右。他於是聘請律師處理,結果以2萬元與對方和解結案。

律師陳建友指出,有些華人喜歡將車庫改建成臥房出租,如果沒有市府核發許可,相當於非法出租,收的租金自然不合法。一旦有爭議,房東在民事法庭上絕對站不住腳,法官會認為房東做法違反政府政策,極可能要求房東退還房租給房客。

即便房東與房客租賃合約註明「房客承租的房間沒有營建許可,房客不能因此據以拒付房租」,一樣沒有執行效力。

「有些華人不懂美國法律,以為我的土地要怎麼蓋就怎麼蓋」,律師蔡玟慧說,而有些房客很精明,想提前解約又不想付違約費,極可能以房東出租屋無許可要脅房東就範。

但蔡玟慧說,實務上,有些想法中立的法官會以房客已獲得「合理好處」,判決房東不必退還房租給房客。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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