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政治庇護申請人可以在提出自己政治庇護申請時同時為家屬提出附屬政治庇護申請(I-589表格,Application for Asylum and for Withholding of Removal),也就是說,在政治庇護申請表格中一定要填上配偶和所有子女的名字,如果家屬在美國,政治庇護被批准後,主申請人和家屬同時被批准政治庇護身份。但是國際律師樓的移民專家指出這樣有一個危險,就是一旦政治庇護主申請人的案件不批准,家屬也會受到牽連。
國際律師樓的移民專家建議,政治庇護申請人最好等政庇申請批准後再通過I-730申請家屬獲得政治庇護身份,進而獲得綠卡,這樣比將家屬包括在政治庇護申請中安全一些。
那麼政庇申請成功者在申請I-730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首先,申請I-730有一定的時限性。如果家屬不在美國即仍在國外,政治庇護申請人可以在獲得政治庇護身份之後的兩年之內或2000年2月28日前(以靠後的時間為準)為家屬提出申請(I-730表格,Refugee/Asylee Relative Petition)。如果申請時間超出兩年時間,在申請人提出合理的人道主義理由的情況下,移民局會給與適當的延期。為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國際律師樓的律師認為在政治庇護申請成功後,應立刻提出I-730申請。
第二,政治庇護申請成功者並不能通過I-730申請任何家屬。只有政庇成功者的配偶和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才能被申請I-730。而配偶與申請人的親屬關係必須在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批准時是既成事實並且這種關係在遞交I-730申請時繼續存在。婚姻關係在政治庇護申請遞件後但在批准前建立的也符合條件。這些家屬可以已經在美國國內或仍在境外。子女一般指在美國移民局收到政治庇護申請人自己的申請表格(I-589)時年齡小於21歲並且未婚的子女。國際律師樓的移民專家特別提醒所有I-730申請人,根據現在的《兒童保護法》,一些超過21周歲的子女在兒童保護法的保護下,仍然可以獲得政治庇護成功者家屬的身份。而其他子女的特殊情況包括在申請人被批准政治庇護身份之日已經懷有的子女;在政治庇護批准前繼子女可包括進去但政治庇護申請人與繼子女親生父母一方的婚姻必須在繼子女18歲之前存在;收養的子女可以包括進去但收養關係必須是在養子女16歲生日前發生的並且已被合法監護兩年以上。
第三,申請人要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親屬關係。夫妻關係的證明具有法律效用的證明包括結婚證書,結婚公證書以及其他附屬證明如結婚照片、全家福,孩子的學校記錄和任何具有雙方姓名的證據,比如報稅表、夫妻間的信件和賀卡、旅遊收據等子女關係的證明。具有法律效用的證明包括子女出生公證書、醫院出生證明以及其他附屬證明如看病記錄、DNA測試、申請人和子女的合照、預防針記錄和病歷、學校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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