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租屋時,房東會要求一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有些州還允許房東預收最後一個月的房租。亦即房客自發出三十天後搬家的通知後,即無須再付房租,以免發生糾紛。亦有房東酌收少許(一、二百美元)之清潔費用(cleaning fee),也屬合理。為便於讀者明瞭,本文在此借用「訂金」與「押金」之台灣法律概念來作說。(事實上在美國兩者並無分別,均為deposit)。
1.訂金。房客預付租金為訂金者,訂約後,該訂金即折算或租金。若房東改將租所租與他人,則應全額退還,並賠償房客因之而產生之金錢損失。反之,若係房客中途反悔,改租他處,則房東亦可自訂金中扣除其損失之租金。例,預付租金一個月以為訂金,五日後通知房東不簽租約,若十日後房東順利租與他人,則房東之損失僅為半個月之租金,房客有權要回半個月的訂金。
2.押金(security deposit)。許多同學在押金的取回上,均有不愉快的經驗。依法而言,房東有權扣取合理之押金以作為修理及打掃房屋之費用。故房客於搬出前,務必將房屋返還成房東交屋時之原狀。尤其應注意廚房、浴廁等。留學生合住時,往往因疏於清理這類共同區域留下慘不忍睹的油垢,而導至龐大的清理費用。
房客搬入或搬出時,最好均會同房東,共同檢查,並列成清單,或以有日期之相機拍照存證。若搬出時一切無礙,應要求房東出具簡短之證明,以為索回押金之憑據。房東將房子轉賣時,可以合理扣除部押金(如為房客換門鎖五十元),但須通知房客其理由及金額,再將所餘押金轉與新房東。
一般而言,在你交屋並交回鑰匙後十五至三十天內,房東應退還押金。若不然,則須有合理之解釋。否則房客可上小額法庭(訴訟標的在美金2,500以下者),訴請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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