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於成立生前信託(Living trusts)都感到好奇,民眾喜歡這類信託具備可撤銷的性質,因為萬一將來狀況不同了,會有改變或撤銷信託的必要。實情是,一般人平均十年才會修改信託一次。因此,民眾不須過度擔心。不過,我們確實應了解誰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修改或撤銷信託。
一、成立人:
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s)准許信託成立人(Grantors)在有生之年,修改或撤銷信託的任何內容。不可撤銷的信託(Irrevocable trusts)呢?雖然,不可撤銷信託顧名思義應該是不能修改或撤銷的,但這並非絕對。我們說過,根據紐約州法成立的不可撤銷信託有些特別,若信託成立人(Grantors)、管理人(Trustees)和受益人(Beneficiaries)都同意了,則成立人仍可修改或撤銷該信託。
此外,多數不可撤銷信託信託仍准許信託成立人單方面變更管理人(Trustees),只是,若發生此事,成立人可挑選的新任管理人會受到較嚴格的條件限制。
二、管理人:
信託管理人可否單方面修改信託內容呢?基本上,信託管理人不能修改信託內容,但不少時候信託內文會表示,若修改信託內容可省較多稅,成立人允許管理人做單方面修改,這種情形並不常見,多數是因為法律有重要的變更。
三、成立人的代理人:
若成立人有個代理人(attorneys of fact, or agents),而信託是可撤銷的,那麼代理人可否修改或撤銷該信託呢?首先,要看成立人是否還在世,因代理權僅有在授權的本人(Principal)在世的期間才有效,若成立人已離世,代理人權限便自動消失,不能代表成立人來修改信託了;若成立人還在世,只是不方便親自視事,那麼我們得看代理權(Power of attorney)的範圍是否有包括到修改和撤銷信託;此外,也得看該信託內文是否准許代理人代勞;代理人修改信託必須是為成立人的利益出發,不可單為圖利自己;最後,我們還得評估這個修改動作是否真有其必要。
修改或撤銷信託是大事,請專業律師是絕對必要的,否則可能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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