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的實體要求

來源:韓滿琦律師 時間:07/22/2013 瀏覽: 2706

美國移民法規定的投資移民(EB-5)有兩種投資方式:一是投資人自己投資自己管理; 另外一種是通過美國移民局批準的區域投資中心(Regional Center/RC)進行投資。大部分投資人選擇區域投資中心的投資方式。區域投資中心投資制度始於1993 年,近兩三年發展迅猛,截至目前,已有300 多家區域投資中心獲得移民局批準。美國奧巴馬總統在2012 年9 月28 日簽署法案將區域投資中心的投資移方式延長到2015 年9 月30 日。無論投資人選擇哪一種投資移民,移民法對其實體要求基本相似,但也有所不同。投資人一般要投入100 萬美元的資金。但是如果投資於偏遠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允許投資人投資50 萬美元。大多數的區域投資中心將項目選在偏遠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因而要求投資額是50 萬美元。

投資人的投資要為美國創造10個工作機會。只不過是,自己投資自己管理的投資方式,要求為美國直接創造10 個工作機會。而投資到區域投資中心項目的投資方式,允許間接創造10 個工作機會。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必須是合法獲得的。任何合法來源都可以作為投資,例如:房產投資收入,股票收入,薪金收入,贈與所得,遺產繼承,借貸等等。如果是贈與所得,贈與人需要出示贈與資金合法來源證明。如果是借貸資金,不能以所投企業的資產作抵押等擔保措施,但是可以以投資人個人資產擔保。

投資人要對自己的投資進行經營管理。通過自己投資自己管理的投資方式的投資人,須對所投企業進行日常經營管理。如果不進行日常經營,投資人需要通過制定企業政策來完成對企業的管理職能。投資人至少在企業擔任管理者職務或在董事會任職。但是身為投資區域中心的投資人,一般根據不同的區域投資中心的規定,可以通過不同程度地定期獲得投資經營情況報告以及相應的投票權等方式進行管理。投資人可以選擇住在美國任何地區。

投資人的投資具有風險性。投資人的投資資金須以獲取投資回報為目的而置於投資風險中。一些以借貸為特征的投資安排,例如,無論企業經營狀況如何投資人都將從所投資企業獲取固定投資回報的協定以及有關安排是不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另外,一些區域投資中心的有關保本保利息等的宣傳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而且在區域投資中心與投資人實際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中也不會出現這些字眼或保證的。

本文是韓滿琦律師事務所為廣大華人社區提供的移民法律信息,並非對個案的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聖地牙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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