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僱員怎樣減少被控竊取商業秘密的風險(之二)

來源:蔣丹寧律師 時間:08/01/2013 瀏覽: 3533

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

商業秘密的持有人, 即前雇主,只有證明了以下缺一不可的三點才可以勝訴:1.商業秘密的存在;2. 竊取人,即被告人,違反了保密協議或是合同關係; 3. 竊取人透露的秘密未經持有人的授權或是同意。反之, 如果被告人能證明這三項中有任何一項不成立,則都可以不承擔泄露商業機密的法律責任。例如,如果所謂商業機密只是一項簡單的技術,任何業內人士都可以稍微花費精力就可以取得,則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那麼被告人也相應無需承擔泄露的責任。如果被告人能證明他和前雇主之間沒有任何保密協議, 或是根本不存在任何其它方式的合同關係,則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最后, 如果被告人能證明他是經過前雇主的授權或是同意才將秘密泄露給他人的,則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前文所述,商業秘密基本可以定義為,“不為普遍所知曉,能為權利擁有人帶來現實或是潛在商業利益的,任何設計,程式,方式,配方,策略,信息,工藝,訣竅設備或是組合。”那麼,法官或是陪審團要根據哪些具體標準來認定商業機密是否存在呢? 案例法中大致遵循以下幾條標準:

1.本行業外對這項商業秘密的知曉程度;

2.本行業從業人員對此項商業秘密的了解程度;

3.機密擁有者對此項秘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

4.機密對於所擁有者和其他競爭對手的價值;

5.擁有者對此項機密的研發所花費的代價;

6.其他從業者研發此項秘密所要花費的代價,或是合法取得此項技術需要付出的代價。

以上六項標準並非是硬性一定要全部滿足或是全部有利於擁有者, 才會讓法官和陪審團認為該商業秘密成立。此標準是一個評估的準則,需要權衡利用,最后得出一個平衡的結論。該項技術或是訣竅,只有在被認定是商業機密的前提下才能有侵權的可能, 如果法庭認定該項技術不屬於商業機密,技術擁有者就相應不能控告前僱員竊取機密。相反,如果法庭在根據以上標準權衡評估后認定,該項技術是法律定義上的商業秘密,法庭的庭審則要再針對被告人與機密擁有者之間的雇佣關係,是否存在授權等情況決定被告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一旦認定法律責任成立, 還要最終根據此項泄密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重大惡意的情形, 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

在這裏,值得單獨提出的是關於商業機密的法庭禁制令問題。法庭禁制令是一種法庭提出的命令, 強制要求被告人作出某種行為, 或是停止某種行為。此種禁制令,有時是臨時的, 有時是永久性的。在商業機密竊取案件中,在整個案件最終判決前, 如果法庭認定,機密竊取的事實和取證基本有利於機密擁有者,為了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避免雇主因為秘密泄露而進一步遭受損失, 法庭會一般臨時性發出禁制令,命令被告人停止泄密, 停止為新雇主工作等。如果庭審和舉證進一步證明了侵權,這項臨時禁制令會變成永久禁制令;如果法庭發現雇主的指控不成立, 則需要撤銷臨時禁制令, 而前雇主要為指控行為和臨時禁制令給前僱員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在臨時禁制令發出之前,法院一般會要求前雇主提交一定數額的擔保金 (POST BOND), 以此來確保一旦有誣告或是不實檢控, 被告人的權益會得到保障和賠償。禁制令一旦發布,被告人要嚴格遵守, 否則將要承擔很嚴重的法律后果,有時甚至要面臨牢獄之災或是巨額賠償。

對於臨時禁制令的審決所採用的標準, 不會像終審的法律標準一樣嚴格,法官會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在商業機密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要比其他經濟案件中, 有更多時候出現禁制令的判罸,其深層原因是基於對智慧財産的保障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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