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房產投資稅費優惠政策:出售房屋2年內再買房可減免所得稅

時間:08/09/2013 瀏覽: 5647

美國政府在稅法上對公民個人住宅實行的優惠安排,對於改善民生、提高社會福利、避免與民爭利和保護大多數中產階層的利益,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其中有一項值得關注:在美國,業主出於換房需要,出售房產後2年內再買入房產,是可以減免所得稅的,如果再次購買的房產與之前出售的房產價格相等或更高,則完全沒有所得稅。

美國政府在稅法上對公民個人住宅實行的優惠安排,對於改善民生、提高社會福利、避免與民爭利和保護大多數中產階層的利益,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其中有一項值得關注:在美國,業主出於換房需要,出售房產後2年內再買入房產,是可以減免所得稅的,如果再次購買的房產與之前出售的房產價格相等或更高,則完全沒有所得稅。

在美國,所有的美國公民(包括永久居民)如果收入達到稅法要求的付稅額度時,有義務每年向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繳付所得稅。 如果有人在稅務年度有房地產出售,出賣房產所得之利潤當然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範疇。

在美國,“二手房”一詞並不流行,每當人們提及住房時,通常會明確地指明自己的房產的具體法律屬性,比如,該房產屬於個人住宅還是度假房產,或者屬於出租房產等等。 在美國的稅法中,對出售或擁有上述房產所獲得的盈利有重大的區分,其中涉及由法律強制規定的稅務優惠措施。 其中主要表現在:

第一,出售個人住宅(自住房)的稅務優惠。 在1997年5月之前,美國聯邦稅法准許美國公民只要滿足下述兩個條件,在出售自己個人住宅時享有12萬5千美元的免稅額:其一,業主夫妻任何一方達到55歲;其二,業主在出售此房屋之前5年內在此房屋內住滿3年。 不過,自從1997年5月之後,美國政府又出台了新的公民自住房出售稅務優惠政策,即如果業主擁有個人住宅滿5年,同時在此5年中的兩年裡將其作為主要居所,那麼在出售該房產時,每個單身業主即可享有25萬美元資金增值免稅額,如果是夫妻共有,即可得到50萬美金的免稅額。

依照美國稅法,度假房產、投資房產、出租房產都不屬於個人住宅之列,不得享有上述優惠。 實踐證明,這一優惠政策一方面鼓勵人們參與房地產的投資,同時又設定了固定的年限以抑制房地產短期投機。 在美國,上述稅收優惠使很多退休老人和中產家庭受益良多。 今天,有很多美國退休老人,在辛苦了一生後,將其自住房產出售,利用稅收優惠所得之現金住進養老院安享晚年。

第二,物業交換免稅法則。 在美國,當業主將其物業用來作為交換交易而非買賣交易時,稅法上提供給業主一種特殊的免稅優惠安排。 這種稅務優惠通常需要滿足如下法定條件:其一,業主出售某物業之前或之後兩年內,必須購買另一棟價值相等或價值更高的物業;其二,業主依照稅法中規定向政府提交延遲付稅的申報。 如果在規定的期間內,業主不能購買到另一棟價值相等或價值更高的物業,則必須向政府繳納法定的所得稅。 實踐證明,上述物業交換免稅法則的適用,在促進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流通、鼓勵投資和讓利於民等方面作用顯著。

資料來源: 美國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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