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是跨國公司派駐工作人員到美國關聯公司工作所需的簽證。 L-1有兩種:L-1A是給管理人員的,L-1B是給關鍵技術人員的。通過延期,L-1A最長時間可達7年,L-1B最長時間可達5年。最初的L-1申請,如果由成熟的公司提出,可以批3年。如果由新設的公司提出,開始只批准一年,此後每次可延期兩年。
L-1A持有人的直系親屬(配偶或21歲以下未婚的子女)可申請L-2簽證進入美國。 L-2可以在美國讀書生活。配偶L-2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和B-1 商務考察簽證相比,L-1有一些優勢:
1、簽證持有人的權限:
L-1簽證持有人能在美國合法工作。
B-1簽證持有人不可以在美國工作。因為B-1簽證是針對商務相關活動下發的短期簽證,不能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2、在美國最長居留時間:
通常,L-1A簽證最長是7年時間,而L-1B最長時間是5年。
通常,B-1簽證的居留時間為6個月,之後經過延期申請獲得另外的6個月。
3、配偶和子女在美國享有的權利和福利:
L-1簽證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隨同進入美國,持有L-2簽證的配偶還能獲得EAD在美國工作。
B-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能基於B-1簽證的隨行到美國。如果配偶或者子女想要隨行可以申請B-2旅遊簽證,但是這並不是基於B-1簽證而獲,且B-2簽證也不允許持有人在美國工作。
4、是否允許有移民傾向:
L-1簽證允許持有人有移民傾向。移民申請或移民傾向不會成為L-1簽證被拒的理由。
B-1簽證不允許持有人有移民傾向。簽證官可以看著你不順眼,祭出“移民傾向”的莫須有罪名,拒絶你的簽證申請,而你卻幾乎沒有上訴的權利。
L-1簽證和E-1條約貿易商簽證或E-2條約投資商簽證的比較:
1、國際條約:
L-1簽證沒有此類規定限制。 L-1簽證持有人可以來自於任何一個國家。
E類簽證持有人必須是與美國有友好通商條約的國家的公民。通常是美國的盟國或友好國家。
2、所有權或者控制權:
L-1簽證對此沒有要求。
E類簽證要求貿易或投資公司的超過50%的股權必須由與美國有條約的國家的公民掌握。
3、僱員的國籍:
L-1簽證持有人可以來自任何國家。
E類簽證持有人的國家必須和美國有國際或投資貿易公約,持有人只能從事根據雙方國家之間的協議而進行的貿易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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