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估值的稅務對帳

來源:沈澤憲 時間:09/04/2013 瀏覽: 5170

跨國公司或進口企業在進口貨物時往往有意低報海關估值(Customs Valuation),以節省關稅;而在報公司稅時往往有意高報進口貨值,以減少營利並節省所得稅。特別是跨國公司有意將美國利潤用轉移價格方式轉移到其在低稅率國家和地區的關聯公司,由此產生海關估值與轉移價格的差異。近年來,美國海關和國稅局加強協調,發出將海關估值與轉移價格對應的稅務規定,並加大查稅力度和違規處罰。而通過兩個機構的聯網比對,海關估值與轉移價格的差異會在電腦亮起「紅燈」,加速海關和國稅局的查稅。因此,華人跨國公司與進口企業應該學會如何處理海關估值與轉移價格(或進口購貨成本)的稅務對帳(Reconciliation),以免被罰。

目前採用的海關估值90%以上是交易價格(Transaction Value), 也就是貨物的進口支付價格。其必須不低於同行業製造同樣產品的有關成本加上合理利潤,並符合非相關交易原則,即以兩個以上沒有關係的交易者的市場買賣價格為基礎。這點與國稅局轉移價格原則相一致。但海關估值是按個案處理的賣方價格,轉移價格是買方公司稅中總購貨成本,後者還包括陸上運輸和倉儲等費用。海關估值乘以個案數加上這些費用,應等於轉移價格。這就是兩者的對帳,並可以用其作為標準和範圍進行電腦比對。

國稅局規定,海關估值上封了轉移價格作為成本基準(Cost Basis)的頂,不能在其之上扣稅。假如華人進口公司2013年進了20個集裝箱,每個報關5萬元,共100萬元,陸上運輸和倉儲等20萬元,在公司稅表的購貨成本(Costs of Goods Sold)應在120萬元上下,否則可能同時被海關和國稅局查稅。

在海關與國稅局從早期同一稅收部門分開後,多年來海關嚴格限制轉移價格及其文件在報關時的運用。但2011年12 月,海關廢除了不允許海關估值(交易價格)運用轉移價格的規定。2012年5月,海關發布規定,進口商可以在進口後進行以國稅局的轉移價格研究(AP s)為基礎的調整。如果海關估值因此調低,還可獲得關稅退稅。海關傾向進口商用海關的對帳程序報告這些進口後的調整。

為了這些調整,進口商必須能夠出示,轉移價格要在進口之前制定一個客觀的公式,使其符合「銷售環境「或「檢驗價值」對非相關交易原則的檢測。前者檢驗供應商和進口商的聯繫沒有影響海關估值的制定,其符合同行業定價作法或出口商賣給非相關者的定價;後者檢驗海關估值等於同樣產品或類似產品出口的同期市場價格或近似市場價格。

海關規定,轉移價格研究必須是雙邊的,其與海關估值最相關的方法是按個案處理的比較非控價格(CUP),而不是國稅局最常用的按總數處理的比較利潤法(CPM)。但海關允許海關估值使用後者,如果進口商的轉移價格研究包括所有進口產品,並通過「銷售環境」檢測。其中最重要的是,進口商要允許海關參加報告前有關會議並審查呈送國稅局的文件。目前,海關已與國稅局緊密合作,協調稅務和海關的文件及報告,加入彼此之間各種促進由於事後的轉移價格調整而調整海關估值的計畫和對帳,執行和加強協調程序和控制等。

如果進口商不按以上程序,就會產生海關估值過低和轉移價格(購貨成本)過高的差異。被海關查稅發現海關估值不正確,調整過低的部分將被罰200%至800%的關稅,免關稅的產品將被罰20%至100%的進口價。國稅局規定,海關調整的價格是最終決定,由此產生的過高轉移價格(購貨成本)的調整和營利增加,除增加公司所得稅外,還要被罰。如果國稅局調整轉移價格超過500萬元或超過百分比200%或400%的界限,罰款是20%至40%的調整稅額。(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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