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751申請,是因結婚取得兩年的條件綠卡人士,在綠卡期滿前要申請把條件取消改為永久綠卡。如果申請人的配偶不能或不願共同申請,申請人可以用以下理由單方申請保留綠卡(I-751 Waiver):
我的客戶於2003年用未婚妻簽證來美與公民結婚而取得條件綠卡,可惜婚姻不能維持,未及兩年就已分開,後更申請離婚。離婚後她委託知名的移民律師用真實婚姻但已離婚的理由申請I-751 Waiver, 但這移民律師沒有親自辦案,交由助理處理,未深入搜證就送件,更誇張的是提交一些不利證據,結果移民局連面談機會都不給予就直接以證據不足為由否決申請。客戶由於失去綠卡身份,移民局轉交由移民法庭進行驅逐出境程序(Removal),客戶委託另一名律師改用虐待理由再次申請I-751 Waiver,移民局面談後同樣用證據不足否決申請。客戶又重新進入驅逐出境程序。在移民法庭聽證會前數月客戶委託我代表她。
首先我詳細查看客戶兩名律師提交的聲明書及證據。由於客戶交來的檔案不全,因種種理由無法向前任律師取回客戶檔案。於是我以客戶知情權(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向移民局索取客戶檔案。我向客戶詳細查詢她與前夫從認識至來美結婚後同居的點點滴滴,婚姻破裂的原因等。雖然前任律師為客戶準備的聲明書過於粗淺且有錯誤,但我決定不提交輔助聲明書,理由是由於客戶之前已提交兩個聲明書,若再補充聲明書,移民局律師可藉著以前提交及新的聲明書盤問客戶找出錯漏或反駁之處來攻擊客人的誠實性(Credibility).
聽證會前我與客戶複習法官及移民局律師可能會提問的問題,尤其對之前提交不合情理的證據,我詳細準備客戶在庭上如何應對。其中一項已提交的文件是汽車保險單,上面有客戶與已分居的丈夫的名字,使用一個非客戶的地址。我詢問客戶,客戶說是保險經紀提議的,加前夫及改用朋友住址地區可節省保費。若如實作答,表面上看來會顯出客戶用不實地址及利用分居的丈夫投保是不誠實的行為,但此乃移民法庭案件,法官關切的是客戶的婚姻真實性。有時太過完美的答案會顯得人工修飾,有缺陷的答案反而顯得真實。所以,我提是議客戶若被問及此問題就如實作答。
在庭上,我選擇性提問一些關鍵問題,帶引法官追問他關切的細節。當我揣摩到法官已有可能批准客戶的案件,問題便適可而止,以免答多錯多。結果法官以客戶回答移民局律師就汽車保險一事查問,客戶的口供十分真實可信,認為客戶是誠實證人,批准客戶保留綠卡。擾攘近十年的綠卡惡夢終於得到完美的結局。希望客戶與現任丈夫及孩子可從此幸福快樂地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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