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簽證申請 須使用新表

來源:羅越 時間:09/30/2013 瀏覽: 5112

繼續討論幾項最新移民法進展。

三、L-1簽證L-1跨國公司經理級或專業技術人員集體簽證申請I-129S現有新表,雇主在2013年9月9日以後都使用新表。L-1集體簽證持有人的簽證有效期若比申請案的批准有效期長,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有新的處理程序。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和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於2013年5月28日的電話會議上,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公布將給予申請人及受益人選擇,一則同時向移民局遞交I-129和I-129S表申請延長停留期或離開美國,然後在任何入境口重新入境,護照的有效期必須超過要求期限六個月以上,要求增加有效期限,新的I-129S表要一式三份,還有入境資格證明文件。I-129S表不須申請費,但L-1集體簽證受益人在陸地邊界申請入境時將收取六美元的新I-94卡費用。

四、K-4簽證第七巡迴法庭的Akram v. Holder案件 (2013年7月9日)(編號12-3008)最近否決了移民上訴局 (BIA)先例判決的Matter of Akram案(BIA2012年)。它判定K-4的規定和國會意圖直接衝突,8 CFR245.1(i)要求K-4(K-3主要外籍人士的家屬)調整身分只能由美國公民來申請,違反8 USC1255(d)和8 USC 1101(a)(15)(K)(iii)條款。先前移民上訴局拒絕Akram的要求將案件發回重審,並允許她因為是母親的親屬而調整身分。移民上訴局的理由是她不可以透過她的母親調整身分,因為條款禁止她除了與美國公民繼父的關係外,不可以其他任何理由來調整身分。第七巡迴法庭表示,政府曲解了1255(d)的需求,K-4調整身分「是因為婚姻的結果」,不只能透過美國公民,它應該也可以透過婚姻的另一方,而且照1101(a )(15)(iii)條款的文字和結構,國會本意讓K-4身分的人入境美國,然後調整身分成為合法永久居民。

五、警惕電話騙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警告大眾要小心電話騙局,有人在電話上稱移民局紀錄有錯,要求確認數據,然後告訴接電話當事人,如果差錯不處理會受到處罰,要當事人以西聯匯款方式匯一筆錢到他提供的地址。

本文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Lori Yue Luo Teffs)參照李亞倫律師世界新聞網文章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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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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