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現金離境 同樣需要申報

來源:林修榮 時間:10/01/2013 瀏覽: 3784

最近一位朋友告訴我,在上飛機去海外時,於登機走廊、 機艙門外,被海關人員截停,查問身上攜 帶多少現金;他照實報出身上有$13,000 後,海關人員接著查問有否向海關申報; 他回答﹕「不知道出境也要作現金申報, 故沒有報」;海關人員吩咐他將現金拿出來,然後全數沒收,只得到一張海關聯絡資料而沒有任何收據。

美國法律18 U.S.C. 第982(a)(1) 條規 定,故意隱瞞不報,政府有權將現金或物品全數充公。這位朋友將在稍後收到海關 一張正式的Seizure Notice(充公通知書),到時他可以 向海關提出上訴,其重點並非「故意隱瞞」,而是因對規 則無知,誤以為離境無需申報;同時應該強調,當海關人 員查問時,他是照實回答的,並無絲毫隱 瞞之意。假如上訴得直,便可能在幾個月後,獲得全部或大部分現金的退還。

為了避免現金被沒收及浪費時間去處理 和上訴,請讀者留意,為了安全和省卻申報的麻煩,最好不要攜帶大量現金離境。 假如真需要攜帶超過1 萬元現金,則應該 預先下載一份財政部105 號表格,網址: http://www.fincen.gov/forms/files/ fin105_cmir.pdf;填好後,帶到機場,過 海關時遞交給海關人員。請記得,夫婦同行,申報金額亦 是1 萬元或以上,故兩個人身上的現金要加起來計算。


資料來源:角聲號角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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