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和解才打官司
民事官司(訴訟)大概有80% 是以和解告終,也就是說,這官司本也可以不打。所以在打官司之前,應先盡力試著與對方和解,既省事、省時、省錢,又可將關係的傷害減至最小。
‧ 能贏才打官司
不要只看對方的錯,也要看看自己有沒有錯,即在起訴別人之前,先排除因自己的錯而不能勝訴的可能。例如: 房東非法出租地下室,房客不付房租,如告房客,法院會因非法使用地下室,認為房東本不能因違法出租行為而 得本不能得的房租,而判決房東輸。違法出租,一開始就應避免;如發生了非法出租、房客不付租金的事,也只 能用官司以外的方式和解。房東既要非法出租,就應考慮到趕不走房客只能請走的風險及成本。
‧ 划算才打官司
打官司是很花錢的,不僅要花律師費,而且對方原該給付的錢也會在訴訟期間不付了,所以一定要先計算清楚: 對方應賠償的金額是否遠超過打官司的費用,即打官司是否較划算。一般的民事官司,律師是不會打贏才收費的。
‧ 對方有錢賠才打官司
不管你多有理,也不管對方多理虧、應賠多少錢,如對方沒錢,告他只是傷害自己──浪費金錢及時間精力而 已。
‧ 找對律師才打官司
找錯律師,或經驗不夠,或品格不好,事情都會越搞越糟,有如被自己的律師再砍一刀,雪上加霜。所以沒找 到合適的、可信賴的律師之前,寧可不打官司,至少還可讓損失小一點。
資料來源:角聲號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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