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愛兒女心切,希望「錢留兒女」,但大多又對兒女的另一半不放心,擔心兒女有一天婚姻失和,配偶「坐享其成」,讓兒女無法完全享受到父母的好意。又有人擔心房產過戶兒女後,兒女生意失敗,將父母房產賣掉,父母無家可歸。
專家建議在房產上設置留置權(lien),或成立信託(Trust),或透過設立「家庭有限合夥」(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等,都可望避免父母的愛心「落到外人田」。
鑽石吧一對華人夫妻為避贈與稅,將兒子名字加到他們房產名下。然而兒子日後與配偶離婚,財產爭議鬧到法庭,法官判決兒子配偶有權享受兒子房子持分的一半,讓這對等不到孫子女的夫妻深感不平。
爾灣一對華人夫妻則是大方地替兒子付了房子40%定金,剩餘貸款由兒子及媳婦負擔。沒想到小兩口後來離婚,法官並不考慮房子定金由男方父母支付,將房子一半價值判給媳婦。
最近一場華人社區退休人士同學會,討論最多反而是將房產留給子女,卻不必擔心好處有一天跑到可能與子女離婚的配偶,以及如何確保過戶給子女的房產,不致因子女有朝一日生意失敗,偷偷地將父母居住的房產賣掉,讓父母流落街頭。
當天的結論是: 房子過戶給子女前,應先要求子女寫一張向父母借貸等值於房價的借據(假設是50萬元),如此子女三、五年後離婚,假設房子賣價是60萬元,須先用60萬元減去50萬元,如此子女配偶頂多分到5萬元。
律師陳建友說,單是借據不夠,必須先在房產上登記一個債權的留置權,父母才能真正獲得保障。也就是說若之後子女變賣父母房產,或因離婚與配偶分財產,父母仍可拿回50萬元。
安盛理財副總裁暨財務規畫師董天路說,父母若與子女共有房產,不管那一方想要重新貸款,都須先獲對方同意,將綁手綁腳。他認為更好的做法,是父母的房子就放在父母名下,但可先設立生前信託,即在逝世時才將房產轉到子女名下。如此父母生前不必擔心過戶給子女的房子,被子女賣掉,或讓與子女失和的配偶撈到好處。
生前信託相當於將資產轉到公司名下,不再是個人名下。優點是父母往生後,房產轉給子女時不須經過遺囑檢驗法庭(Probate Court)批准,免掉花錢又費時程序。子女有一天賣掉房產時,利得稅的計算是以賣價減去轉給他時的市價計算,遠比透過贈與獲得房產,將來賣掉房子時要付的利得稅少很多。因為後者是以賣價減去父母買房子時的基價,來計算利得稅。
針對父母究應透過生前信託或留置權處理給子女的房產提問? 董天路笑說,不管那種方式其實都在表示父母不信任子女,只是信託是「包裝好的不信任」,留置權則是「赤裸裸的不信任」,他傾向於設立信託,認為一勞永逸。
國泰銀行財務管理部總監李學粹則認為,設立家庭有限合夥或公司有限合夥,是父母保障資產的最佳方式,因為任何合夥人(家庭成員)都不能因為個人離婚或訴訟,要求處置掉資產。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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