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地震保險的保障範圍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0/16/2013 瀏覽: 4296

美國各州都有其自身的保險法,那麼,美國保險公司是如何應對地震的?下面以加州的保險法為例介紹一下美國地震保險的保障範圍。

自然災害引發的巨災風險,人類的力量確實難以完全避免,但從人類與自然災害的長期鬥爭中得出的經驗與教訓,確實有助於減少自然災害對人類造成的物質財富的損失和人身傷亡。美國地震保險應對風險的策略是當商業保險公司自身運作無法有效管理巨災風險,或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時,政府就會以立法形式介入。

美國地震保險規定有一定的自負額,即被保險人應當對一定數額的損失自己承擔責任,未達到這一自負額標準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美國地震保險自負額的比例以及計算方式,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保險單中以黑體字的形式明確規定。

美國地震保險的保障範圍非常特別。保障項目分為最低保障和選擇保障兩類,對最低保障,每家保險公司的地震保險都必須提供,最低保障包括:住宅、動產、以及住宅因地震損害不能居住期間的生活費用,這種生活費用不得低於1500美元。對選擇保障,各家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以便投保人選擇加保。選擇保障的範圍一般包括:住宅因結構性損壞所產生的拆除費用、評估震後房屋是否適合居住的評估費、申請重建許可的費用等。

此外,由於地震災害的特殊性,地震時地震保單可能滅失,或者被保險人存在其他不能行使索賠權利的情形。美國地震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對其索賠理賠程序作出特別規定。此規定需報經監理官同意,如果90日內監理官對保險公司提出的特殊程序沒有不同意見,視為監理官同意該程序。如果監理官不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的索賠理賠程序,保險公司須在60日內補正,如在60日內未補正,監理官可以中止該保險公司在本州內承保住宅保險的營業許可證,直到保險公司提出的索賠理賠程序獲得監理官的認可。

美國地震保險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我國雖無住宅保險,但有家庭財產保險,可以將地震保險附加於家庭財產保險銷售。採取半強制性的承保形式也值得借鑒,我國目前雖有附加破壞性地震保險,但這種保險毫無強制性,由於風險大,保險公司在銷售時通常不會主動向客戶推薦,普通投保人根本不知道可以投保這種附加險,如果這種保險變成半強制性質,保險公司必須告知投保人,則客戶投保地震保險的可能性將會大大增加。此外,由保險公司提出要約的形式非常特殊,保險合同的訂立,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約,地震保險中則由保險公司提出要約,此點也值得我們未來的地震保險制度學習。


資料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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