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華人出現遺產稅問題。例如,張先生叔叔不久前去世,留給張先生一些股票、證券和其他物品。張先生要賣掉它們,不知道如何繳納資本利得稅。通常地,稅賦成本是他的叔叔去世那天這些資產的市場價值。這就是「遺產資本利得」,因為他繼承的資產以叔叔去世日的市場價值作為基數。遺產資本利得是遺產規劃中非常重要的策略。
遺產資本利得的納稅
張先生1990年花了2萬元買了一塊空地。如果現在出售,去除花費和佣金可賣32萬元,他將獲得資本增值30萬元,聯邦稅率為20%,故聯邦增值稅為6萬元。假設張先生生前一直持有這塊土地,去世後通過遺囑將給了他的孩子。張先生的孩子在他去世後馬上出售這塊土地。那末,他孩子的增值稅是多少?
很多人認為張先生孩子也應該納稅6萬元。但正確答案是,他的孩子不用支付增值稅。因為孩子的成本基數是張先生去世當天這塊土地的市場價值32萬元,由於銷售價也為32萬元,其子女適用「遺產資本利得」的規定而無須支付增值稅。
如果父親在生前把財產轉移給他兒子,那將有不同的結果。張先生的兒子擁有這個財產的基數為2萬元,在張先生去世後,這個資產以32萬元出售的話,張先生的兒子將要對獲得的30萬元利得繳納6萬元增值稅,即300,000 x 20%。
夫妻共有的遺產資本利得
2013年,聯邦遺產免稅額為525萬元。配偶之間的轉移是「完全免遺產稅」但是「遺產資本利得」卻可能應稅。假設張先生在1990年買資產花了2萬元,1992年將它轉為和他太太的共有資產。之後張先生去世,他的妻子作為共同擁有人獲得這個財產的所有權。這個財產包含在張先生的遺產中,由於無限的配偶扣除額,因此無需繳納遺產稅。然而,當張先生的妻子將此資產以32萬元出售,她需要交納遺產資本增值稅,因為她只可省一半的「遺產資本利得」增值稅。
張太太增值稅計算如下。原始成本2萬元除以2,等於1萬元,即共同擁有權中妻子的部分。32萬元 (去世日的市場價)除以2等於16萬元,加上1萬元合計成本為17萬元。32 萬元減去17萬元等於15萬元。4萬5000元 (應稅增值)乘20%(稅率),應納稅9000元 (聯邦增值稅)。
父母子女共有的遺產資本利得
如果父母將子女加為他們資產的共同所有人,這個財產是在他們在世或去世後出售,稅收方面享受不同的對待。如果這個共有財產在父母活著時出售,子女要支付其擁有份額的增值稅,計算基數是父母買的成本。對擁有人活著時出售的禮物,沒有「遺產資本利得」的稅務優惠。
若這個共同擁有的資產是在父母去世後才被出售,子女可以獲得全部的「遺產資本利得」優惠。成本基數是這個財產在父母去世日的市場價值。從增值稅的角度,父母不應該把他們的名字從那些財產中拿掉,而且這些財產不應在他們去世前出售。如果是從遺產稅的角度,那可能又是不同的考量。
「遺產資本利得」與資產是否應該被劃入父母的應稅遺產無關。在父母去世時,全部資產市場價值都是他們的應稅遺產,包括退休金、IRA、不動產和人壽保險。如果2013 年父母應稅遺產超過國稅局的525萬,所有超過部分都要納入聯邦遺產稅。
若贈與資產在銷售時產生虧損,基數是成本和市場價值中取較低的值。這可以避免父母將損失轉移給子女。這些成本基數的規定僅應用於那些沒有享受過稅務優惠的財產,不應用於退休金或IRA,因為此錢從來沒有繳過稅,所以「遺產資本利得」的規定不適用。在父母去世後,當子女從這些享受過稅優惠的財產支取時,就像父母在他們在世時支取這些錢一樣,子女需要將這些收入作為一般收入繳稅。(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 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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