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死亡,原移民申請仍可繼續

時間:12/03/2013 瀏覽: 3312

長久以來,移民申請中,若申請人在案件未決期間(pending)去世,那麼該申請案則無法獲準。2009年10月28日,新法案的出臺,變更了這一規定。移民局後又對此作出了政策備忘錄,確認這一新法的執行。

新規定準予符合以下條件的外籍人士在申請人過世之後,移民申請仍可繼續並獲得批準:

●外籍人士在適格親屬(qualifying relative)過世時在美國居住
●外籍人士在移民局對原申請作出判決時仍繼續在美國居住
●屬於下列人群之一:

1. 近親親屬移民申請未決或申請獲準的受益人(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
2. 親屬移民申請未決或申請獲準的主受益人和跟隨受益人
3. 職業移民申請未決或申請獲準的跟隨受益人
4. 受庇護者/難民申請未決或申請獲準的主受益人和跟隨受益人
5. T身份(走私受害者)或者U身份(犯罪受害者)非移民

法律並未對明確地對“適格親屬(qualifying relative)”作出定義,但移民局根據新規定羅列的外籍人士的資格推知,“適格親屬”是指生前為:

●親屬移民簽證的申請人
●優先類(family-based)親屬移民簽證的主受益人
●職業移民(employment-based)簽證的主受益人
●受庇護者/難民申請未決或申請獲準的申請人或主受益人

為了保證不成為公眾負擔(public charge),除了不適用經濟擔保的外籍人士外,在申請人過世之後,依據新的規定,簽證申請獲準或未被撤銷,那麼上述外籍人士需要尋找符合資格的親屬作為“替代擔保人(substitute sponsor)”遞交

I-864經濟擔保書。

新法自2009年10月28日奧巴馬總統簽署之日起生效,在2009年10月28日當日及以後提交的此類案件均將以新法作為審理依據,新法亦適用於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提交的此類案件。對於在此前被拒絕的案件,如果新法允許原申請獲準,

那麼外籍人士可遞交重新開案審理申請(motion to reopen),調整身份申請(adjustment application),或豁免申請(waiver application)。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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