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中美聯婚十分普遍,尤其涉及結婚移民。若果出現離婚,經常有兩種以下情況:
1)結婚移民辦不成,美國公民與仍在中國的配偶離婚
2)中國公民結婚移民來美後,美國公民不知所蹤
若是第一種情況,要在加州提出離婚,申請人必須按法規知會在中國的配偶。除非配偶願意簽收檔雙方達成協定離婚,否則加州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按國際性的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規定完成知會對方的程式(service of process)。過去很多此類離婚採用簽收信件(Registered mail) 形式交予對方,洛杉磯法院都會接納。但近年法院往往要求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必須按海牙公約的規定。
此種 “海牙公約” 的知會對方程式,有特定的申請表格及費用給予中國政府,而所有要知會的法律檔需要翻譯成中文。檔會經過美國外交部送予中國政府,由中國政府知會其中國公民。
多年前筆者因此類中美離婚情況向駐洛杉磯的中國領事查詢,得到以下“非官方”的回應:
若對方是中國公民,一方在中國,一方在美辦離婚,離婚判決書認證後再向中國中級法院認可後才可得到中國政府承認。
若對方是中國公民但同時居住在美國,在美國辦裏離婚是可以的。
若中國公民在中國提出與美國公民離婚,中國公民須按規定透過中國外交部知會美國公民。
若美國公民在美國提出與中國公民離婚,美國公民須按規定透過美國外交部知會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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