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裏辦多宗離婚案件,牽涉一方不知所蹤的情況。
加州離婚法,允許任何人士單方以意見不合為由申請離婚。但是,申請人必須按法律程式把離婚申請檔交予對方 (service of process)。申請人及其律師不可以,但可透過第三者,律師委託的服務公司或縣警(某些縣不提供此服務)送件予對方,然後在法定檔上簽署便可,而不須對方簽收作實。當對方不知所蹤,又如何遵守此法定要求呢?
若對方失蹤,申請人可向法庭申請用登報方式代替交予對方有關離婚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證據,顯示申請人已嘗試用一切合理方式尋找對方。一般法庭需要以下尋找不獲的證據:
曾否聯絡對方的工作地點,對方的親友
向郵局查詢對方有否變更地址
搜尋公眾資料庫,例如黃頁,選民登記,房產登記等。若出現同名同性的資料,要聯絡他們核實是否申請人要找的配偶。
若果法庭批准用登報方式知會對方,申請人需要登報4次。登報完畢申請人便可按正常的法定程式自己完成離婚申請程式。假若離婚牽涉共有財產及子女,法庭未必輕易判決申請人獲得財產及子女撫養權,而需要開庭聽取證據。
筆者最近辦理一宗牽涉對方失蹤的個案,向法庭申請用登報方式知會對方後,法庭接納所有提交的證據,但由於此段婚姻有子女,法庭要開庭聽證,再決定是否批准用登報方式。最後客戶決定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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