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律允許被錯訂為獨立合約工的員工(本該按照W2雇員同等對待的員工)提出針對薪資及工時的訴訟。對雇主提出的求償要求可包括:未支付的薪資、未支付的加班費、未支付的用餐及休息時間並加上罰金和利息。
在加州,對於“獨立合約工”的基本定義是此人為他人提供服務,但對其服務內容有自我控制權。若有人提供另一人的服務並不符合此對於獨立合約工的正式定義,則此人按加州勞工法應被視為“員工”。
這種辨別方式非常重要,因為加州薪資及工時法涵蓋了包括加班費、最低薪資、及用餐和休息的保障。但這些都只適用於員工而非獨立合約工。獨立合約工並沒有受到加州的超時工作及其他薪資及工時法保障。
然而,雇主不得故意避開加州薪資與工時法而稱其員工為獨立合約工,或者要求員工簽屬同意書表明自己為獨立合約工。除非員工符合了法律上對獨立合約工的定義,否則都必須依照加州勞工法界定為員工,並得到所有相關的保護和權益。
以下為如何區分獨立合約工及員工的常見疑問的解答:
1. 依據加州雇傭法,獨立合約工及員工之間有著什麼樣的差別?
答:加州勞工法在傳統上對於獨立合約工的定義,是此人為他人提供服務,並且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
A.此人得到承諾,對其所提供的特定服務將得到一特定的報酬。
B.此人對於執行此一任務的方式擁有控制權。
若接受服務的一方控制了此任務的執行方式而非僅提出想得到的成果,兩者之間就形成了雇主與員工的關係。
加州最高法院於2018年4月在Dymamex的判例中採行了所謂的“ABC測試"標準來決定一名工作人員是否該界定為獨立合約工或是雇員。它預先推定所有工作人員都是員工,除非符合以下既有標準才可以被分類為獨立合約工:
A.此工作人員無論按合約還是在實際工作中,都不受雇主的控制與指示;
B.此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在其受雇的企業的一般日常業務範圍之內;並且
C.此工作人員的工作按行業、職業或業務傳統被視為獨立合約工。
“ABC測試"取代了先前加州最高法院名為“Borello"的判例以包含多重因素的測定來決定一人是否為獨立合約工或是員工的舊標準。
案例:陳先生經營一家販售時裝的網路公司,他完全不懂網頁設計,因此以一筆固定酬勞雇用了李女士為他設計網頁。陳先生很欣賞李女士的網頁設計成品,便要求她之後也繼續為他維持網頁,並且每月支付她費用。李女士在自己的住家辦公室從事所有的相關工作,同時也提供其他數名客戶類似的服務。
李女士或許能被視為一獨立合約工,因為對於如何完成網頁的設計及維持,她並不受陳先生的控制和指示,同時這項工作不屬於時裝銷售的業務範圍,而且陳先生聘她做的網站設計工作是她自身從事的獨立工作。
另一案例:李女士的網站設計生意逐漸成長,她發現自己需要幫手才能迎合客戶的需求,因此她和剛從大學畢業並具有網站設計能力的張先生簽約。李女士讓張先生處理一些她手邊比較簡單的網頁設計工作,他的工作時間每周並不固定,而李女士是按照他的工作小時來付他錢。張先生在她的辦公室上班,她也在他完成工作時審查成果,且他們之間簽署的協議中註明張先生為獨立合約工。
按加州勞工法,張先生仍屬員工,因為李女士控制了他的工作表現,在“ABC測試"中全部三項因素李女士都無法建立,因此不能將張先生分類為獨立合約工,李女士必須依照加州超時工作法的規定,在他工作超過一天或一周既定時數時,支付他加班費,並且提供他例常的用餐及休息時間等。
2.如果我簽署了作為獨立合約工的協議書會如何呢?
答:在僱用協議中常常可見到所謂“獨立合約工協議書",表明受雇者同意自己為獨立合約工而非員工,因而不受薪資/工時及其他相關法律如工傷賠償等加州員工可享之法律保障。加州法庭不會因為你簽署了獨立合約工協議書就認定你為獨立合約工,這些協議在加州是無法用來界定雇用關係的。就算你簽署了類似的協議書,你仍有可能被視為員工,關鍵在於你的工作性質及與你的雇主之間的關係是否表明了這是雇傭關係,及是否完全符合“ABC測試"。
3.如果我主動要求被當作獨立合約工,我是否就因此失去了員工的身分?
答:就算員工主動要求、同意甚至簽了合約指名自己為獨立合約工,也接受了未經扣稅的1099薪酬支票,也不能就此界定為獨立合約工,也不會因此失去員工身分。
4.如果我的雇主將我錯定為獨立合約工以避開加州薪資及工時法規,我該怎麼辦?
答:如果你相信你的雇主將你錯定為獨立合約工,而你在加州法律下屬於非豁免類的員工,你就有權領加班費及享有用餐及休息時間。你的雇主不應對你施壓或強迫你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工作,也就是說你可以起訴雇主以得到過去被不當拒絕的加班費賠償,加上利息和/或包括律師費及訴訟費。若你未得到法定的用餐及休息時間,你有權依其未得到的用餐休息次數以每次賠償一小時薪資為準來求償,即某天沒給你不間斷的半小時用餐時間及上、下午各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你那天就可以要求兩小時時薪的索賠。
5.在加州,如果我對雇主針對被錯定為獨立合約工而損失的薪資與工時提告,我可以得到的賠償可能會有哪些呢?
答:1)違反最低薪資的賠償;2)違反加班費的賠償;3)違反用餐及休息規定的賠償;4)故意錯定為獨立合約工的賠償;以及其它賠償。
“故意錯定”獨立合約工是指在知情及自願的情況下錯定一名員工為獨立合約工,以避開加州對員工身分的相關法律。其民事罰款是在$5000至$25,000美金之間,每錯定一人會被視為一個違規情況。如果雇主因此而沒有支付最低薪資或加班費,那麼該名員工就能追討其被積欠的金額,並且加上利息和合理的律師費用。如果雇主的行為並非基於善意的過失,員工還可以索求定額賠償金。
6.在加州,能對雇主提告的期限有多長?
答:加州一般的薪資與工時官司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時間從最新的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員工是針對違反書面雇傭合約控告雇主求償,訴訟時效則為四年。
7.在加州,如果我通報了雇主錯定我為獨立合約工一事,我的雇主可以開除我嗎?
答:在加州,雇主不得因員工行使其在加州勞工法下的權利而報復員工,這包括員工在有意或無意的情況下通報其被錯定為獨立合約工之事。任何因員工提出薪資及工時的訴訟或通報有意錯定為獨立合約工而產生的報復行為(如開除、降職、降薪、減工時等)都屬違法,包括非法(不當)解雇及打擊報復。
8.聯邦雇傭法下的獨立合約工的定義是什麼?
答:聯邦法下的公平勞動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s)中並沒有單一規則或標準來決定一名工作人員是否為員工或獨立合約工,而是按以下列數種實際情況而定:
1)此人提供的服務所延伸的部分是否為此實體主要業務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此雇傭關係的永續性;3)此一被稱為獨立合約工之人在工作設施及設備上所投入的多少;4)此實體負責人對其工作控制權之性質與程度;5)此一被稱為獨立合約工之人承受利潤及風險的機會大小;6)在開放市場與他人競爭中,自稱為獨立合約工之人為獲得成功所需要付出的行動、判斷、或前瞻評估所投入的心力有多少;及7)此商業組織及其經營的自主程度。
如果雇主違反了聯邦法下的公平勞動標準法,此員工可以追討與未付及加上利息等值的預定違約賠償金,這相當於雙倍賠償。
本文由伍雄傑聯合律師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