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來源 東方網        發表時間:01/03/2018     瀏覽 77 次

    

 

    中新社记者 韩苏原 摄

 

    中新网1月4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近日,司法部公布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据此,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原《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司法部印发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要求符合自收自支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为合伙所,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仍可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运作。因此,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

    一是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二是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比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考虑到西部地区适用“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学历专业条件存在困难,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上述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是完善了执业核准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机关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三是对各地制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和功能主要是对律师服务进行补充。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功能出现新的变化。为此,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今后,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布局。

    两个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

    一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健全完善人员、业务、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

    二是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两个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是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进一步明确列举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今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司法部官网上公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