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知多少

  來源 東方網        發表時間:07/24/2018     瀏覽 5 次

    

 

    北京晨报读者俱乐部官方微信

    

 

    北京市农业局官方微信

 

    2018“农业法规知识有奖问答”第二期

    为了向市民普及农业法规知识,北京市农业局联合北京晨报社于日前共同推出了2018“农业法规知识有奖问答”活动。本次活动共分四期进行,此次是第二期,本期问卷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问卷的答案及获奖名单信息将于7月27日发布,问卷答案可参考本期知识普及。由于第一期有奖问答读者踊跃答题,积极参与,主办方为了回馈市民厚爱,本期将设置100名幸运参与奖,每名将获得价值200元的密云“花彤”牌荆花蜂蜜一盒。除报纸外,北京晨报读者俱乐部和北京市农业官方微信平台也将同步发布活动内容,敬请关注。

    动物防疫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社会公众耳熟能详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狂犬病、动物及产品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宠物医院和执业兽医等,都属于动物防疫管理范畴。北京市人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实施办法》;2011年,市人大对《北京市实施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提出“要适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2014年《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成为第一个由立法后评估转化的立法项目,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动物防疫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多年来,北京动物疫情平稳,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严格有序,宠物医院及执业兽医管理健全规范。《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对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主要建立了以下制度。

    一、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对动物疫病发生、发展风险进行评估是科学防治动物疫病的基础。

    1.兽医行政部门会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等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发布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预防、控制措施。

    3.必要时,采取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购进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制度

    动物疫病防控是动物防疫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1.通过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疫病净化计划,采取动物免疫退出、动物疫病传播阻断机制以及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措施,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2.规定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明确犬只饲养者为犬只进行强制免疫的义务。

    3.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和公共卫生安全。

    1.明确无害化处理对象的范围,包括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等5类。

    2.明确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性质,即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3.明确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三种路径。

    4.授权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

    5.要求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通则,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

    四、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制度

    屠宰检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市民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1.明确了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品种定点屠宰制度。

    2.明确了其他畜禽品种的屠宰检疫要求。

    3.明确了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产品安全检测、问题追溯等有关要求。

    五、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制度

    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进一步提升动物诊疗服务水平是社会公众的普遍希望,也是诊疗行业发展的自身需求。

    1.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的日常行为规则,涉及公示事项、诊疗制度、诊疗废物处理、医源性感染控制、人员聘用、兼营业务和禁营业务规制等九个方面。

    2.规定了动物寄养活动的有关要求。

    3.明确了执业兽医考核培训、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

    六、动物、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制度

    保证动物、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

    1.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的合作机制。

    2.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外埠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供应基地。

    3.强化公路、铁路、航空等动物和动物产品进京渠道的检疫监管。

    4.针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要求货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与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相衔接。(北京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