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将设黑名单 直播内容不备份会被拉黑

  來源 東方網        發表時間:08/21/2018     瀏覽 109 次

    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备案管理,通知要求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

    

 

    没备案和许可不得入网

    通知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向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应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一要按照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各地通信管理局报送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ICP、IP地址、域名等信息;

    二要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不得为信息不一致、有关部门违法网络直播平台黑名单中的直播网站、APP提供接入服务;

    三要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没有进行备案和获得许可的,电信部门不得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并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立即进行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对两个月后仍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要停止服务;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立即停止服务。

    通知强调,为直播平台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企业,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应用商店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平台提供APP软件分发服务。

    网络直播内容需备份

    通知在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网络直播服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二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按照要求处置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自身不具备存储能力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务。

    四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査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通知强调,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未尽到许可、备案手续审核及监管义务将严处。

    原标题:网络主播将设"黑名单" 直播内容不备份会被"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