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北京天气反复无常,极端天气下引发的出行安全、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问题也产生了诸多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究竟是“风之过”还是“人之错”?
案例一:大风折断枯树致人伤残危险防范意识不可少
2017年7月9日晚,因天气恶劣,李某外出查看自家大棚,当行走至A村东头的乡间道路时,路边一棵枯树因强风吹过突然倒下,砸中李某,后被路人发现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人3人将A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余万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事发当天有8级大风,李某身亡系自然灾害事故,事发地亦是在野地里;此外,吹倒树木系枯树,村委会事发前两年已向有关部门报送采伐申请,但因补植未到位而未获批准,村委会已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故拒绝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村委会系该倾倒树木产权人及管理人,最终法院酌定由A村村委会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自负40%责任。
法官说法:
砸中李某的树木已经枯死,作为产权人和管理人的村委会应及时清理,但其未能清理且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事件发生没有过错。
事发时风力较大,李某应已了解自身工作、生活场所情况,在大风天气路过枯死树木时,其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李某亦有一定过错。
案例二:夏季汛期降水多河套树木成隐患
张某在B村有房屋数间,2016年7月,B村村委会所有的两棵大树被风刮倒,将张某5间房屋的彩钢顶砸坏,导致窗户玻璃碎裂、室内漏雨、墙面遭水浸泡,损失面积达百余平方米,因就赔偿事宜与B村村委会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B村村委会赔偿各项修复费用两万元。
村委会辩称,张某损失系因刮大风导致树倒砸中房屋,属自然灾害;而且,树龄已30多年,张某建房在后,其应预见到树木对房屋的影响;另外,张某的房屋建在河套边上,没有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故无需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夏季汛期,双方均能预见有降水的可能性,但均未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令村委会赔偿张某损失9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树木系因大风而倾倒,但刮风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树木倾倒,倾倒树木位于河套边且树龄较长,河水对河套泥土及树根有侵蚀作用,村委会对刮风可能造成树木倾倒应具有合理预见性并采取预防措施,故其所称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不应担责的抗辩意见无法成立。
房顶损坏发生在7月,双方均能预见夏季有降水可能,但均未积极采取措施,故均应对房屋内外受损事实承担一定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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