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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依托辽宁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为当事人选择购买中介服务提供便利。
10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试行草案)》),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辽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凡未纳入事项清单的拟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条件
《条例(试行草案)》拟规定,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结合机构设置、行政职权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依据全省统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应形成各级政府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条件。
此外,《条例(试行草案)》拟规定,禁止行政审批部门将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禁止将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强制限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禁止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中介机构拟不得聘用
行政审批部门在职与退休人员
《条例(试行草案)》拟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水平和相应职业人员。不得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聘用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人员不得以同一职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
依托辽宁政务服务网
拟建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
《条例(试行草案)》拟规定,省政府组织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托辽宁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为当事人选择购买中介服务提供便利。
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经依法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入驻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
最高拟实施吊销执照等处罚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聘用与自身服务范围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未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公示服务内容或者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的;未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在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公示违法失信行为;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委托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业务;不予采信中介服务结论;增加例行检查次数等限制措施。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苏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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