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等变相审批案件

  來源 東方網        發表時間:12/09/2018     瀏覽 30 次

    

 

    1.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何考虑?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加强顶层设计,于2015年9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次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好中央部署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已被纳入《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8-2022年)》,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此项任务的牵头单位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以及司法协调小组工作任务清单中,也将出台深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意见作为年内要完成的重点工作之一。7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也要求,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对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意见》也是严格执行贯彻组织法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是着眼于解决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开,一些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同志对于司法责任制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如何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如何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如何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认识还不够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还不够明确。各地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完善政策、加强统筹指导、解决现实问题。

    2.问:《实施意见》起草的思路是什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答:《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条司法责任制改革主线,抓住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机制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是确保改革正确方向。针对一些地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认识偏差,片面强调法官个人责任忽视法院整体责任,片面强调放权忽视监督,片面强调保障激励忽视责任约束等问题,《实施意见》用较大篇幅加以规范指引。

    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三是注意吸收地方经验。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我们非常注重提炼、挖掘各地法院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创新举措,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普遍长远的制度设计。比如北京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上海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法官助理培养、成都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江西法院的院长庭长权力职责清单、湖南法院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办法、陕西法院的编制员额省级统筹等。

    3.问:《实施意见》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实施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意见》的进一步充实、细化、调整和完善,并不改变《意见》的核心内容。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内容上有些新变化:

    一是对落实不够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二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予以细化,比如针对《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实践中存在的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实施意见》就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等作出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

    三是对需要调整有关内容的予以调整,比如实践中院领导办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调整为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并将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的确定权限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调整为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确定。

    四是对需要完善有关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为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实施意见》规定“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又如,为了鼓励工作岗位交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队伍活力,完善员额交流有关政策,规定“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五年内重新回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审议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五年内重新回到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分别经本院党组决定入额。”

    4.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人担心审判监督弱化、裁判质量下滑,《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举措,这是否意味着“放权”尺度收紧?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我们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来都是强调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实施意见》一方面重申了放权的要求,比如规定“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另一方面,也细化了有关审判监督管理的内容。目前改革过程中,放权后院长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如何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指导。

    5.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裁判质量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实施意见》有何解决途径?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是否有效提升,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的地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所凸显,影响了裁判权威和公信力。对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这样能保证这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把握;二是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要求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三是完善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四是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五是完善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加强事中监督。

    6.问:我们知道,司法队伍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据了解,当前各地法院案件压力较大,部分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紧张,审判辅助人员面临较大缺口,请问《实施意见》在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举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经超过2500万件,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超2200万件,部分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已超过600件。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实现在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的优化,也要实现审判质量效率的提升。为此,《实施意见》主要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举措:

    一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人案结构。总体上看,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人案矛盾是结构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结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以案定编”“以案定额”,在省级范围内统筹调配不同区域、不同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和员额比例,向案多人少的地区和法院倾斜。《实施意见》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精准分析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长期未使用的编制调整到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

    二是强化司法队伍管理,深入挖掘内部潜力。司法队伍的战斗力来源于科学高效人员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充分总结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经验,进一步细化明确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辅助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司法人员业绩考核等制度要求。《实施意见》对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做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就员额退出问题出台指导性文件。针对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缺口大、职业前景不明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通过统一招录、岗位转任、岗位实习以及探索下级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担任短期助理等多种渠道,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同时,明确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指明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

    三是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司法效能。为缓解办案压力,解放司法生产力,《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司法工作规范化、高效化;要求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对部分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盘活内外资源,提高司法效率。